

更新时间:2019/4/18 23:05:30
遗产继承纠纷案例简介
徐某1于2011年因病过世,徐某2为徐某1的亲生女儿,张某为为徐某1的养女。徐某1过世时留下的遗产为北京市朝阳区某套房屋。产权登记人为徐某1。徐某1过世后,其房产全部由张某霸占,徐某2多次和张某协商遗产继承事宜,但是张某均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,所以徐某2起诉至朝阳法院,要求继承徐某1房产的一半。张某认为自己实际居住在海淀区,故朝阳法院没有管辖权,要求已送至海淀法院。
天津房产律师分析
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。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1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朝阳区,所以朝阳法院有管辖权。另外,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该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也就是专属管辖。张某的异议根本不成立。
法院裁定
驳回张某的申请,二审法院维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