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更新时间:2020/5/5 13:26:12
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、解除,以及房屋的交付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。我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做简单的阐述。
例一:洪某在2019年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2020年2月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呈上升趋势,洪某提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区域,确诊人数较多,因此出于对自身健康安全的考虑,向开发商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。问洪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?
答:不能。因为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并没有对王某的购房产生直接影响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履行的主要义务是,购房人交付房款,卖房人交付房屋。疫情并不影响房款的支付,如果卖房人能如期交付房屋,那么双方买卖合同正常履行,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。如果卖房人逾期交付房屋,请参见疫情期间延期交房问题的解答。
例二:黄某在2019年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并且交了定金。和开发商约定了2020年3月15日交首付,但是黄某表示因为受到新冠状病毒疫情影响,个人收入紧张,且原本答应借钱的人也不借了,所以无法凑齐首付。因此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,问黄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?
答:黄某和开发商签订的是预约合同,因黄某无法凑齐首付,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。因此,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依法解除。但是,没有凑齐首付的原因属于黄某个人的问题,并不受疫情的直接影响,黄某在购房前就应当对付款情况做好统筹规划。因此,黄某可以解除合同,但应承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。
例三:蓝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首付,但是蓝某在2020年2月4日经检查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验阳性,此后开始隔离治疗。2020年3月20日蓝某治愈出院,发现已经过了履行期限,同时蓝某对生命有了新的领悟,天有不测风云,人有旦夕祸福,希望将购房的钱留作他用。于是以已经超过履行期限为由,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?开发商表示虽然超过履行期限,但要求蓝某继续履行,并且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?问蓝某能否得到支持。
答:解除的合同的要求一般不予支持。蓝某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支付首付,但是他康复后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,因此合同应当继续履行,对于付款时间可以重新确认,蓝某患病期间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。但是,如果蓝某坚决要求解除合同,斩钉截铁的不付房款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只能解除合同,蓝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